中国制笔协会
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圆珠笔GB/T4306—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珠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灌注圆珠笔用油墨的圆珠笔芯及其圆珠笔。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22 盐酸
GB679 乙醇
GB1910 新闻纸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产品分类
3.1 圆珠笔芯的规格按其长度、球珠直径、笔芯头部直径分别命名为39、67、83、96、97、101、101-1、106、115、140A、140B型。上述圆珠笔芯的规格尺寸见附录B。
3.2 根据圆珠笔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和结构不同,可分为高级、中级、和普级圆珠笔。具有金属笔芯的金属杆套或圆珠笔的外表零配件经装饰性工艺处理的为高级品;塑料笔芯和塑料杆、套并结构简单的为普级品;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中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圆珠笔笔芯的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技术要求
|
1
|
初始书写角度
|
≤47°
|
2
|
出墨量mm3
|
球珠直径0.6、0.7mm
|
≥10
|
球珠直径1.0mm
|
≥12
|
3
|
冒油迹(个)
|
≤10
|
4
|
划线长度 m
|
39型
|
≥200
|
67、83、96、101-1型
|
≥500
|
101、106、140A、140B型
|
≥1000
|
97、115型
|
≥2000
|
5
|
球珠固着度
|
不落珠
|
4.2 圆珠笔其它性能还应符合表2规定。
序号项目
|
名称技术
|
技术要求
|
1
|
笔芯露出笔杆长度mm
|
笔头直径≤2.5mm
|
≤2.0
|
笔头直径>2.5mm
|
≥3.0
|
2
|
出芯机构灵活性
|
使用、复位转换灵活,复位时球珠不外露。
|
3
|
笔杆头部内径与笔头外径差值mm
|
≤0.2
|
4
|
笔夹夹着力 N
|
高、中级品
|
≥0.30
|
普级品
|
≥0.15
|
5
|
抗腐蚀性
|
镀铬层
|
高级品
|
4min不露底
|
中级品
|
3min不露底
|
氧化膜
|
高级品
|
40s不露底
|
中级品
|
20s不露底
|
6
|
耐冲击
|
书写出墨正常,零部件无开裂变形、脱落
|
7
|
外观
|
1.零部件完整
|
2.标志字迹能识别
|
3.表面光洁
|
4.整笔及配件无明显歪斜、离缝
|
5 试验方法
略 详情请看制笔工业标准汇编
6 检验规则
圆珠笔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 型式检验
6.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有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检验;
b.当设计新产品、改进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推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 型式检验时,应从产品中随机抽取80个以上产品作为供验样本,并取其中20个产品作为检验样本按第4章所列全部项目逐项检验。检验合格率按单项计算。外观4项要求中除“零部件完整”按单项计算合格率外,其余三项综合计算合格率(详见附录A)。各检验项目中,划线长度、球珠固着度、零部件完整及出芯机构灵活性的合格必须达到10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并以复测结果为准。其它技术要求的合格率为9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检测结果按累计合格率判定。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按GB2828执行。
6.6.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抽样方案类型、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
不合格分类
|
试验方法
|
抽样方案类型
|
LI
|
AQL
|
出芯机构灵活性
|
A
|
5.7
|
二次
|
S-4
|
0.25
|
外观
|
零部件完整
|
5.12
|
4.0
|
标志字迹能识别
|
B
|
5.12
|
初始书写角度
|
B
|
5.1
|
S-5
|
4.0
|
出墨量
|
B
|
5.2
|
4.0
|
冒油
|
B
|
5.3
|
4.0
|
笔夹夹着力
|
B
|
5.9
|
4.0
|
6.2.3 批质量的判定
批质量的判定按单项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表示。只有当产品同时达到A、B类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该检验批才能判为合格。
6.2.4 检验后的处置
a.A类不合格品,不得出厂,生产部门可对该产品整理后再次提交检验。经检验合格,可出厂。但该批的初次检查仍作不合格论处。
b.B类不合格的批,生产部门可以进行返工处理或降级处理。作降级处理时,产品上应有明显的“副品”或“等外品”等降级中文标志。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支圆珠笔芯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
b.生产日期或批号;
c.产品型号。
7.1.2 每支圆珠笔芯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
b.生产日期或批号;
c.可用于档案书写的笔芯应有“DA”字样。
7.2 包装
7.2.1 圆珠笔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支数及制造厂名、厂址。包装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7.2.2 包装箱上应有本标准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厂址、质量、体积、内装产品数量、生产日期等标志。包装箱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3 运输
成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日晒雨淋并防止与有机气体接触。
7.4 贮存
7.4.1 圆珠笔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贮存温度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7.4.2 圆珠笔的保质期自生产日起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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