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
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同时,分阶段物质预注册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预注册结束,ECHA总共收到2212129个预注册号。这些预注册号分别由65000个左右的公司提交,包含了143000多种化学物质,并涵盖整个欧洲化学品目录。
2008年12月1日之后,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9年6月3日,ECHA共收到中间体注册卷宗424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获得注册号的卷宗148份,其中1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收到非中间体注册卷宗429份,最后通过完整性审核,获得注册号的卷宗共有67份,其中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与此同时,多个物质的潜在注册人自愿成为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推动者,向SIEF中的其他成员发送注册意向调查表,物质统一性鉴别信息,并推选出领头注册人。到2009年7月21日为止,已形成922个拥有活跃的领头注册人的SIEF。此外,针对一些物质如醋酸、丙酮、铝、锑等,部分潜在注册人发起形成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负责落实数据并制定数据费用分摊机制。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企业对高度关注物质检测,并根据这些物质的含量履行REACH法规下相应的义务。如供应链信息传递,通报或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等已成为出口产品安全性证明的一种手段。
2009年6月1日,欧盟原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被废除,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6月底,附件XVII经历了第一次修订,在原有52类限制物质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类限制物质。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
为确保REACH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各成员国也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法规。如英国、德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对于违反REACH的行为人,都有从罚款到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出台具体的执行方案,例如丹麦环境保护局向700多家企业发送文件,告知其督察组将随机抽查50家企业,检查企业是否注册或预注册了其物质。其他诸如爱尔兰健康和安全局,除对大量企业注册情况和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之外,还把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作为监管内容之一。
作为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REACH法规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应对,才能成功穿越障碍,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
欧盟新的分类与标签法规开始实施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针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法规)。该法规与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制度(GHS)保持一致,并于2018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发表。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正式生效。在该法规下,物质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而混合物(即原分类与标签系统下的配制品)必须在2015年6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在2015年6月1日后,CLP法规最终将取代现有的分类与标签系统,即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和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
CLP法规对在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SDS)将造成影响:
1.在2015年6月1日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SD(67/548/EEC)的分类信息,同时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SDS上需体现根据CLP法规的分类信息。即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SDS上必须同时有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强制要求)。
2.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如果物质已经按CLP法规进行分类,则SDS上需同时体现DSD和CLP的分类信息(并非强制,如果按照DSD分类,可以只体现DSD的分类信息)。
3.在2015年6月1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PD的分类信息。如果在这之前就已经根据CLP进行分类,则SDS上同时体现DPD和CLP的分类信息。
4.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进行的分类信息。
ROHS指令新增六项豁免
2009年6月10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了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即RoHS指令)的最新修订。针对铅、汞、镉三种重金属,增加了豁免情况:
1.用于焊接直径100?滋m或以下的细铜线的焊料中的铅;
2.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
3.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于专业音频设备中,光耦合通讯元件的光电导管中的铅;
4.2010年6月1日前,DC等离子体显示仪中,作为阴极溅射抑制剂的汞在每个显示仪中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
5.硼酸锌为主体的高压电极管电镀层中的铅;
6.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20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