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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

一、立体商标的起源和发展

    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法国 , 早在 1858 年 , 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槽形巧克力 , 经过一段时间销售 , 吉百利公司这种形状的巧克力足见被消费者广泛接受 , 大家一看到这一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的。随着槽形巧克力销量的不断增加 , 另外一些巧克力生产商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 , 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 , 吉百利公司就把这些巧克力生产商告到了法庭 , 说其他生产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 , 使消费者认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的产品 , 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法院经过调查发现 , 其他巧克力生产商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 , 判其他们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 , 从此 , 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 , 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 , 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 , 如果在现在 , 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 , 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剖 , 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从 1958 年到现在的一百多年里 , 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发展很快 , 到目前为止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 80 多个 , 这 80 多个国家大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 , 这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 , 但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 , 这类国家不多 , 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吉布提 , 芬兰等 ; 第三类是未在商标法中明确排除立体商标注册 , 并在事实上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 , 如希腊、冰岛、奥地利、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秘鲁、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哥斯达尼加 , 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利比里亚等。

二、立体商标的概念

    ( 一 ) 概念 : 立体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立体形状的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一起被统称为可视商标 , 他的基本功能与平面商 标一样一一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 二 ) 立体商标的分类

    按照构成的不同 , 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 普通的二维标志 , 通过特殊工艺压制或突出在商品的表面 , 如印在香皂上的商标 ;

    2. 二维形象立体化 , 例如充气的 " 海尔 " 兄弟 , 麦当劳的小丑 , 劳斯莱斯、奔驰、美洲豹的立体商标 ;

    3. 产品包装的外观或服务场所的外观 ,例如可口可乐的瓶子 ;

    4. 产品本身的外观 , 例如瑞士 TO-BIAERONE 三角形巧克力

三、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原则

     ( 一 ) 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一般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 , 立体商标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方面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例如 , 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 因为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该商品是清真制品的误认 , 如果不是 , 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又如 , 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 , 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誉世界 , 法国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 , 每年葡萄酒的 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 , 而埃菲尔铁塔又是法国的象征 , 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 , 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 , 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 , 所以模仿埃菲 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 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 , 就在先商标权来说 , 不仅包括在先的立体商标权 , 还包括在先的其他商标权利。如 : 其他企业如果申请注册 " 海尔兄弟 " 立体形状就会与海尔集团的 " 海尔兄弟 " 平面图形商标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 , 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 , 著作权等。

     ( 二 ) 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 , 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 , 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 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 , 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 , 缺乏任何特别之处 , 换句话说 , 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 , 而不具备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如在苹果商品上不能注册苹果形状的立体商标 ; 在冰糖商品上上不能注册冰糖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等。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 , 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 , 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 , 上面大 , 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 , 也不能注册 , 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 , 看上去就不漂亮 , 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 , 也不能注册。

     2. 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 : 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 技术功能技术性功能就是指 , 如果商品的外型更有利于该商品的使用 , 或使加工成本更低 , 这一外型就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主要由功能性决定的外形 , 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 , 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 , 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永久占有该外型的使用权 , 具有功能性的外形 , 应当通过专利法来保护 , 专利权利期满后 , 该形状应当供竞争者自由使用 , 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2)美学功能

    由美学功能决定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保护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 , 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 , 但如果是美学功能远大于识别功能 ,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美学价值 , 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是否能注册呢 ? 有一个简单的方法 :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 ," 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 , 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

    如果他还会买 , 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 , 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 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 , 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再举个例子 , 一个手枪或手雷形状的打火机 , 他的外型显然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 , 我买的就是这种形状的打火机 , 换个形状我就不买了。 而如果我将一个普通打火机的方形翻盖改成圆弧形 , 在打火机的侧面翻盖与机身的结合处加一个按钮 , 再把打火机的则面沿边做一个凹槽 , 那么这种打火机就可 以注册了 , 这也就是世界上著名的 "zipee" 打火机的立体商标。

四、立体商标的审查

    1. 对于商品无关的 " 装饰性外形 " 构成的立体商标的审查

    对这类立体商标的审查类似于平面商标的审查 , 这种商标的正面照片所呈现出的平图形可以当作平面商标注册 , 这个立体标志一般来说就能注册。

    2. 带有文字或图案成分的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构成的立体商标的审查

    对这类立体商标 , 不对商品或包装外形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进行审查 , 只要文字可图案作为平商标可以注册 , 这类立体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注册中不会指明它接受注册的理由 , 换句话说 , 在遇到诉求时再判断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 商品包装的外形和商品本身的外型构成的立体商标的审查

    对这两类立体商标 , 审查非常严格 , 要审查立体商标保护一般性原则和特殊原则的所有 , 前面已经讲过审查原则 , 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对于立体商标法的注册申请 , 不必提交立体实物 , 只需提交能够表明立体形状的图样 , 例如三维视图、立体效果图 , 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注明是 " 立体商标 " 。

颜色组合商标

    相对于立体商标 , 颜色组合商标就简单多了 , 只要回答了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 颜色组合与指定颜色商标有什么不同 , 那些颜色组合可以成为商标 , 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申请注册这几个问题 , 我们就可以对颜色纵使商标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了。

一 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成的商标。

    1. 根据这个定义 , 我们可以知道 , 颜色组合商标不能是单一的颜色构成 , 单色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显著性 ;

    2. 组成商标的这一组颜色必须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排列的 ;

    3. 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

    比如说 " 金霸王 " 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 , 它由两种颜色组成 , 按照阳极古铜色、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 , 这一颜色组 布满整个电池 , 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二、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1. 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 , 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

    例如 :" 高露洁 " 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 成的颜色组合商标 , 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形状 , 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形状 , 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2.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 , 而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于图形与颜色的组合 ;

    3. 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 , 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 , 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 , 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 , 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

    一般来讲 , 除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颜色组合以外 , 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就能注册。

    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理解 , 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

    1. 白色是牛奶的本色 , 不能在牛奶上注册 ;

    2. 红色与黑色组合是轿车使用的通用颜色 , 不能在轿车上注册 ;

    3. 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 , 不能在警示标志上注册。
四、如何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

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说明所注册的颜色的色差、颜色的排列顺序、颜色色样。来源:新疆频道原创新闻


201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