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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喜羊羊”6家超市成被告

  继无锡滨湖区法院受理“喜羊羊”侵权案、销售方赔偿6万元巨款后,4月4日从宜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亦有6家超市因此被告上法庭。  

  此案原告为广东、上海两家文化传播公司,它们于2009年分别通过合法授权方式,取得了“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流行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两公司向法院诉称,宜兴的6家超市销售未经许可擅自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学生文具,其行为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6家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指认并未否认,但表示他们在经营中仅对商品的商标予以重视,还没有想到商品的外观设计和印刷包装也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超市方将侵权商品下架并向原告方做了赔偿。 

  有关法官指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即构成侵权。因此商家进货时除了要对商品标识加以甄别外,还要注意商品的外形及印刷图案是否具有合法授权,以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来源:江南晚报


201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