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接连审结了一批小商品商标侵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小商品主要有复写纸、铅笔、羽毛球等小型文具、用品。其中不少被告侵权的文具店老板都自称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不知道所售的是假冒产品,也无法辨别真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十余文具店突然成被告
去年8月,中山市一家文具店的老板张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以及应诉材料,材料中称该文具店销售假冒“中华”商标的铅笔,侵犯了中华铅笔公司的商标权。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张某大惑不解,他认为,他的文具店开了近十年,所有文具都从正规渠道进货,从来没有销售过什么假冒产品。无独有偶,中山市另外十家商户先后收到了中华铅笔公司的起诉状。
2011年9月14日,这一起系列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十余商户老板除了亲自前来外,还请了很多亲戚朋友到庭旁听。庭审中,商户都提出自己无法辨别铅笔的真伪,而且都是从正规的渠道进货,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应该要求供货商赔偿,甚至向庭上原告方律师发难,情绪一度失控。
“正规”渠道却卖假货
由于很多商户提交了进货单来证明进货渠道是正当的,主审法官亲身前往十家商户处进行调查,详细记下笔录并拍照,然后再根据商户提交的进货单一家家调查进货商,甚至前往广州调查,使整个案件的情况更清晰的摆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原来这些中华铅笔都是不法厂家假冒的。
有文具店老板表示,以后再不敢出售这一品牌的文具。“我们大多数都是个体户,注册资金也只是几千元,经营面积也只是30到60平方米,经营时间也不长,又不是专门销售文具,很多都是顺带销售,每样文具只是拿了一些,铅笔价格最低为每支0.245元,利润更低,每支利润5厘至1分,好多铅笔还没有销售完,被告也属于受害者,正牌产品和冒牌产品的价格差别本身就很小,批发时我们也很难区分,一旦拿了假冒产品,赔偿的责任远远超过了利润,为了确保安全,只能放弃这一品牌的销售了,这对原告也是市场份额的损失。”
最终调解商家仍要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涉案商标为中国知名的商标,被告作为零售日用百货、文具等的个体工商户,其认知品牌的能力应远比一般消费者高,故其对原告的涉案商标应有所了解。被告既未能举证证明涉嫌侵权的商品的来源合法,也未能证明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实,十余名被告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的铅笔,法院予以确认。经调解,各被告赔偿原告8000~10000元不等。
专家分析
厂家告小文具店更易获赔偿
根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统计,这些小商品商标侵权案涉及上海老凤祥公司“中华”商标24起,上海红双喜10起,上海复写纸9起。记者发现,上述系列案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大面积起诉,批量地告;二是原告不起诉文具的批发商、生产商,直接起诉供应链中实力最小的零售店。
被告为何均是处于链条末端的零售店?有律师分析说,“根源还是受利益驱动,无论是文具批发商、生产商,数量都远远少于街头的零售店、网吧。告大户得不了多少赔偿,而对数量众多的零售文具店成批地告,索赔数额加起来就很多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廖辉龙表示,侵权产品真伪由被侵权企业自我鉴别。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5条规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故在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会对被侵权企业自行做出的鉴别予以采信。建议各商户应该选择正规的供货商,并查看供货商的授权许可证,与其签订供货合同、或要求批发商提供加盖有公章的进货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互联网
201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