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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西横街一家小店卖假“中华”牌铅笔成被告

  卖“中华”牌铅笔,一年挣不到200元,却被索赔3万元——我市一家小书店被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告到法院。24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同时认为铅笔有合法来源,驳回了“老凤祥”索赔请求。

  争 议

  中华牌铅笔的注册商标“中华”、“chungHwa”及华表图案,所有权人为“老凤祥”。

  去年,“老凤祥”发现我市西横街的书香门第书店销售假冒其商标的铅笔,起诉至我市中院,要求书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对侵权事实均予认可,而合法来源成为争议焦点。

  书店方出具了一沓进货发票,证明是从正规公司进的货,进货价与正品一致,自己有理由认为进的货就是正品。书店经营5年间,“中华”牌铅笔厂没有任何业务员来访,在常州市场也没有指定批发商,自己无从获取正牌商品的信息;虽然侵了权,但自己完全不知情。

  “老凤祥”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书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铅笔合法来源,作为销售者,应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审核能力,进货应审核销售者资质;书店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 决

  “要我赔3万元,相当于我们要经营150年。”对“老凤祥”的索赔数额,书店负责人大呼太高。他说,店的主业是图书,文化用品只用2.7米的货架陈列销售,况且,目前市场主流铅笔为自动铅笔,“中华”牌铅笔是木质的,量很少,去年一年才进440支,产生的利润不到200元。作为销售者,他从正规渠道进货,已尽到审查义务。

  法庭让原被告对正品“中华”牌铅笔及侵权铅笔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外包装及单支铅笔的3个商标均相同。

  法庭审理认为,书店已构成商标侵权,但民事赔偿须以过错为原则。书店方以合理价格从正规商家进货,同时,从现场比对来看,正品与侵权产品基本一致,一般人很难看出,没有证据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了假冒铅笔,其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启 示

  “这个案子提醒商家,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票据,同时也给商家以信心,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积极应诉就会有相对好的结果。”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白表示。

  据了解,近两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年以超过100%的速度递增。其中,绝大多数网吧都被起诉过、赔过钱,并出现向娱乐行业、超市扩散的趋势,往往一次“地毯式”维权就可能从常州卷走上百万元。看似不起眼的产品,也会引起知识产权的争议。

  周白说,这个案件,书店方之所以能最终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要归功于经营票据保存完好,且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包括从正规渠道以正品价进货等,主观上没有过错。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尊重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来源:常州日报
 


2012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