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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文具依法可处20万罚款

 新学期、新气象,不少业者推出“开学季”促销活动,带动一波文具商品采购风潮。但台湾新北市消保官会同经济发展局,兵分多路前往各大书局、卖场、文具通路商稽查,发现525件中有73件商品标示不合格,若没有限期改善,最重可处20万罚款。

  消保官1月份稽查贩卖文具的8家通路商,抽查25大项、114件商品,其中5家业者所陈列的文具用品,有13件未依“文具商品标示基准”清楚标示,违规率为11%;经发局则抽验411件,有351件合格、60件不合格,总计稽查525件,违规商品共有73件,总计违规率达14%。

  主要缺失以“未标示主要用途”占15.5%最多,其次是“未标示制造(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电话”有14.9%,“未标示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12.4%,“未标示警告标示”为12%,其他未完整标示事项,还包括未标示注意事项或紧急处理方法、未标示主要成分或材质、未标示原始制造商地址、名称、有效日期等。

  消保官表示,文具类商品分为一般性商品,象是铅笔、尺、笔记本、便利贴等,只要标示商品名称、制造商的名称及电话;若为进口商品,则应标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电话、原始制造商名称、地址及原始制造地。

  但是特殊性文具,象是荧光笔、修正液、剪刀,因具有化学性、时效性,或使用上有危险性,标示就必须更完整,除了标示商品名称、制造厂商资料,还要说明主要用途、使用方法、主要材质及成分,注意事项或紧急处理方法、有效日期、警告等标示。

  消保官表示,针对不合格商品将依“商品标示法”要求生产、制造或进口商限期改善,否则将依法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严重者将函令下架,呼吁业者切勿以身试法.来源:互联网


201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