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青年小华是广州一家文具店公司老板,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她向广州某农业公司出售文具等办公用品,双方一般通过QQ聊天软件或电话等方式联系及下订单。合作初期,双方以现金结算为主,但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双方业务往来较为频繁,而且该农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以结算方式转而采用银行汇款。
2013年底,小华向该农业公司催收2013年1月至10月的货款合共1万余元。其间,小华的QQ账号被他人盗走,之后盗Q者分别模仿小华和广州某农业公司的QQ头像、昵称等,冒充对方进行交谈,使得小华和广州某农业公司双方均误认为冒用人便是对方。
2013年12月9日,盗Q者以该农业公司名义向小华发送QQ消息,要求小华把收款账号发给他并附上本人签名,小华不知有诈,便将账号及签名照发给盗Q者。
其后,盗Q者又以小华名义将其伪造的附有小华签名的《委托书》通过QQ发送给广州某农业公司,称要变更收款账户,广州某农业公司信以为真,结果将1万余元账款汇给了盗Q者。
2014年1月13日,小华和广州某农业公司发现情况有异,当面对质货款是否已付。这时他们才发现被骗,遂于当日向警方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中。
小华认为,广州某农业公司汇错货款致使自己并未收到该笔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农业公司支付1万余元货款。
广州某农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由于小华没有及时将QQ被盗且被冒用的情况告知,才导致公司汇错款,故小华存在重大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华自行承担,与该公司无关。
白云法院一审后认为,小华已依约将涉案办公用品等货物全部实际交付广州某农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本次交易广州某农业公司未及时电话联系小华进行核实变更收款账户的原由,且小华曾亲自送货到公司,该公司当时也未核实变更账户情况,没有做到谨慎注意。
法院还认为,不论广州某农业公司是否向其他人支付了相应货款,均不能视为小华已收取该货款。故广州某农业公司误将货款转账至他人账户致使小华未收到货款的后果,应由广州某农业公司承担,广州某农业公司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另行向其他涉案人员主张,不应作为拒绝支付合同约定货款的抗辩理由。来源:互联网
201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