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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8日

除息日:2015年5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5年5月8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6,000万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23,000万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除息日: 2015 年 5 月 1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5 月 1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杰葵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科迎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湖文、陈湖雄、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陈雪玲、苏州钟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敏新创业投资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475621

七、备查文件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5 月5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5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