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文具也有保质期。近日,贵阳消费者黄先生买到过期文具,获得500元赔偿。
据介绍,黄先生在黄河路某超市购物中心购买了3盒水性笔、5只铅笔,合计金额58元。回家后,黄先生发现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11日,保质期3年。买到过期文具后,黄先生拿着小票和商品到贵阳市工商局经开区分局黄河市场执法大队投诉。
经开区工商分局黄河市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后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超市退回货款58元,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对此,贵阳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解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稿源:[贵阳网
(张细珍 本报记者 孙维娜)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