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江苏苏州某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企业向苏州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出口也门的产品共208件,货值近4万美元。苏州局检验监管人员现场检验时发现,其产品铭牌上加贴有某知名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下注具体认证证书ID号,随即要求企业提供该产品认证标志的文件资料。企业方称,该批产品为代工产品,铭牌信息是由国外买方客户提供的,企业并没有确认铭牌信息的符合性。经查,此认证证书ID号持有人是美国的一家生产商,该企业的也门客户并未申请相关产品认证。该企业的行为涉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苏州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我国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行业,以产品代工形式的出口企业较多。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国外客户的话语权往往较大,部分企业为了争取订单,对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没有果断拒绝,风险意识不够,忽略了企业自身应承担的质量主体责任。本案中所述企业,对国外客户要求加贴的铭牌认证信息,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与确认。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
【案例启示】
经查,在签订该批出口产品合同时,企业人员经验不足,主要关注价格和付款条件,对合同内容把关审核不严,没有意识到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若流入市场,企业作为质量主体,极有可能会受到认证机构和被冒用企业两方面的责任追究,往往得不偿失,后果严重。
本案启示我们,在当前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出口企业在接受订单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认证信息,并确认其符合性,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经济损失。否则,企业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谢海俊) 《中国国门时报》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