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英雄公司花费50元在黄岛区某办公用品配送中心购买了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10支,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英雄公司授权工作人员对所购买钢笔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钢笔系假冒“英雄”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英雄公司诉至黄岛法院打假维权。
庭审中,原告英雄公司诉称,其是“英雄”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品牌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尤其是中国金笔、铱金笔等书写用品品牌获得了巨大成就。因此,一些非法销售商借此品牌大肆生产和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给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也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针对两被告是否销售了侵权商品,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赔偿数额是多少展开了调查和辩论,并当庭比对了正品和涉案侵权商品:正品的排气管长,侵权钢笔排气管短;正品护板有商标,侵权钢笔没有;正品的笔帽螺丝头有内护,侵权钢笔没有内护,可以看到笔帽顶部的螺丝;正品钢笔笔帽的钢印“英雄”标示比侵权钢笔更为清晰。
与该案的案情类似,在另两案中,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均未经许可即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英雄”商标类似的商标,目前,该三起案件均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