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成功调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有关“老鸭”商标的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怀远县某某老鸭饭店是一家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支某和张某。支某在2014年成功申请注册了某某老鸭的图形商标。2015年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也在怀远县经营一家某老鸭饭店,且在店门头等处显著突出使用某老鸭的字样。原告遂即认为被告使用某老鸭字样的方式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而且某某老鸭与某老鸭之间谐音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主张的被告在门头使用某老鸭字样的事实并不存在,因为被告在开业时,原告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被告已经将门头标识进行了更换,现在已不再使用某老鸭字样。
经原告当庭核实相关情况,被告确已不在门头使用某老鸭字样。经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后,原告同意撤回本案的起诉。
被告王某销售假冒白酒 获刑8个月后又遭索赔
日前,禹会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775元。
王某将假冒白酒销售给他人,其中就包含了原告某酒业公司的品牌白酒近200箱。后公安机关查明被告王某销售各类假冒白酒达11万余元。2014年12月15日,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刑满释放后,原告某酒业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立案后,法院及时开展调解工作。由于王某认为自己已经被刑事处罚,就不需要赔偿了,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法院不断向其说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开的,即使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处刑罚了,权利人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经过多轮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韦某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糖果 被罚30万
为图暴富来钱快,被告人韦某竟打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糖果销售牟利的如意算盘,不想东窗事发。近日,禹会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韦某自2011年起从外地购进假冒包装,未经授权自行生产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的糖果,并对外进行销售。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韦某累计向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两经营户销售假冒阿尔卑斯的糖果达45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被告人韦某生产的糖果并非其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4月12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对被告人韦某进行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5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韦某系自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