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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

      2004年6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43件中国“驰名商标”,至此自2001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已认定驰名商标373件(不包括司法判定的);同年9月3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发布的3号公告,评价出271个产品为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表彰2004年中国名牌生产企业的决定》,上述271个产品涉及254家企业),至此,自2001年以来“名推委”已经授予294家企业的547个“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内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也纷至踏来,一时让人眼花缭乱。在消费者心目中“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都属于品牌,是证明和宣传企业的产品标志,对消费起着明显的导向作用。那么“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是什么关系呢?消费者购买商品应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认准“中国名牌”呢?有比较才有鉴别,我们不妨从二者的内涵、合法性、社会效应等方面来比较。

一,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内涵比较

     中国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是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而中国名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名牌的评价过程来看,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区别在于: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具体承办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应为国家工商总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而中国品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监总局监督和管理,而“名推委”是非常设机构,其秘书处设在国家质监总局质量管理司,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二)产生的范围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开发者,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提供服务者,而“中国名牌”的申请人仅限于生产企业,而且必须是其产品被“名推委”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假若某企业的产品未被列评价目录就不可能被评价为中国名牌产品。
 
(三)有效期不同。驰名商标没有有效期,保留历史时间越久,证明其实力越强,含金量越高,许多商标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已经存在25-50年,甚至更长,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名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名牌评价的标准不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是: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4、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7、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消费市场紧扣,而中国名牌的条件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而且许多条件本身也是评比结果。
 
(五)保护政策不同。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具体体现在:1、对抗恶意抢注,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由国家工商总局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时间限制。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3、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即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撤销。4、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5、在立案调查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此外,驰名商标还可以获得国际间相互保护。例如上海有家未经奔驰公司授权的“奔驰汽车维修公司”院内停放的大部分是奔驰汽车,在公司招牌、汽车维修合约上也使用“奔驰”商标,足以产生混淆,工商部门则依法撤销了该企业名称;同时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也得到相应的保护,如“森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抢注问题得到解决;“凤凰”被人定驰名商标后,美国、印尼的抢注商标依法转让给了该公司。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在国外注册、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只是后者的保护范围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而对中国名牌的保护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被评价为“中国名牌”的产品,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享有以下保护:1、在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2、在有效期内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3、在有效期内,被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为避免或减少消费误认,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名牌的保护政策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质量监督环节,为产品进入消费市场打开“绿灯”。

(六)国际效力不同。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的“出国护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均有明确规定;而截止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评价的“中国名牌”是得不到世界认同的,更不可能演变为“世界名牌”。

二、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合法性比较

(一)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目前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而《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41条第2款分别就驰名商标的保护、认定和争议裁定做了规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调整驰名商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6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争议裁定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

(二)法定程序不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是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是民事审判程序,且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审判的监督,只有法院的裁判才是终局的。而中国名牌的评价工作程序是《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4条至第22条规定的。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由“名推委”单方面公布,未被列入评价目录不得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也不接受司法监督。

(三)法律效力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是行政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其认定结论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诉,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证其公平公正。驰名商标的认定后果产生一批产品区别标志——驰名商标,不仅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消费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而且也是国际区域内的驰名商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它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唯一性和排它性。而“中国名牌”的评价结论是公告,虽是公文,但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定效力,评价结果是产生一批质量免检标志,而这种标志虽被质检总局界定为质量标志,但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动态状况,无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质量得到认可。
 
(四)国际法规制的程度不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项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作了规定,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和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2001年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主动认定、成批公布”改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除驰名商标外,国际上名牌的评比如“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名牌”等都是媒体中介、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无国际公约对其进行规制;由政府授权机构评选更无国际惯例。

三、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社会效应比较

(一)消费领域效应比较。从前两种比较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驰名商标”是真正的品牌,消费者应当认准驰名商标,但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不关心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产生、由来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受媒体广告的导向作用,在购买商品时多认准名牌,不认真查看商标,这实质上是中国最大的消费误区。把消费者引入这一误区的主要原因在于:1、“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名牌”是口语,通俗易懂,更适宜国民素质。2、中国名牌数量多、广告滥、百姓如雷贯耳,而注册商标是无声的标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开始于1992年,至今才认定300多个,而“中国名牌”4年推出近600个。电视、报纸、店堂到处都是“名牌”广告,让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生产领域效应比较。在生产领域,企业的品牌意识茫然,一般企业不是培育“中国驰名商标”,而是争创“中国名牌”。但由于评价目录的限制,并不是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都能被评为“中国名牌”。例如“乐凯”胶卷凭借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有与国际名牌“柯达”竞争的实力,位居“中国驰名商标”榜首,但因评价目录的限制,它不是中国名牌。当然也有国际市场竞争意识较强,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如“东风”就是因驰名商标而弛名的品牌企业代表。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应当意识到,如何正确引导消费者走入误区,同时端正生产领域的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综合监管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和《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方案》,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笔者认为在认定和保护之外,如何强化驰名商标的社会效应,引导消费者关注驰名商标、选择驰名商标的商品,从而正确引导消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最终目的。笔者建议:

(一)改进品牌战略,取消中国名牌的评选,在经济领域牢固树立“中国驰名商标”就是名牌的意识。主是原因:;一是中国名牌的核心部分实质上仍然是商标,而商标与品牌的内涵是同一物,商标的英文“TRADEMARK”意即商品和贸易的标识;而品牌顾名思义是商品的牌子,其本质也是商品的标识,没有必要人为制造一个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牌子来混淆消费市场。二是就二者内涵相同之处看,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中国名牌的评价实际上是两个政府部门在做同一工作,属于重复劳动,既是行政成本的浪费,有存在职能交*的弊端。三是中国名牌的评选过程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但又不是法定许可,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四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品牌是商标,只有树立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才能减少品牌战场的弯路,顺利与国际接轨。

(二)统一品牌标准,取消省级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省级以下名牌评选工作。在执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尴尬:当你有确凿证据证明某经营者违法时,他却理直气壮地举着“××省名牌企业”的牌子来质问你为何对其进行检查。因而必须统一品牌标准,防止各级名牌鱼目混杂,净化品牌理念,给消费者一个安静的自主选择市场。

(三)加大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优先考虑将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的产品商标加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湖北截止目前仅有7个中国驰名商标,占全国总数的2%,即东风、健民、红桃K、美尔雅、安琪、富康、多佳duojia,而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有10个,即“金龙泉”啤酒、“舒雷”洗发水、“仙桃”精纺呢绒面料、“红双环”纯碱、“东贝”压缩机、“统一”果汁饮料、“爱帝”内衣、“金黄”黄金首饰、“福星”钢丝绳、“大江”阴极铜。那么这些“中国名牌”与“驰名商标”的实际差距在哪里?特别是五种日用消费品,各方面都应尽快培育,并优先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四)强化媒体广告的监管。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定效力的评比结果,应视同绝对化语言,纳入广告禁语范畴。

(五)加大驰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消费群体中广泛开展驰名商标的知识竞赛和相关活动,普及驰名商标知识。


2006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