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止人员流动和集聚带来的交叉感染,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慈防发〔2020〕5号)和《慈溪市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慈防办〔2020〕42号)等管理规定,经属地镇(街道、产业园区)初审和实地勘查综合评定签章通过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复工,并报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复工领导小组)备案。现将第二批新复工规上(限上)企业予以公布。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连续生产企业不再公布。
准予复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两不误。
慈溪市疫情防控期间
第二批新复工规上(限上)企业名单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