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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笔企业要想在美国上市就要应对“萨式”挑战?

  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将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财务年报,接受近乎残酷的“萨式”挑战,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日前,美国“萨班斯法案自动化公司”的创办人及总裁林郑慧丽女士(GladysLam)在北京表示,“要想在‘萨式’挑战中成为赢家,就必须了解其游戏规则。”

  《萨班斯法案》
 
  200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以17票赞成对4票反对通过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为了吸引受重挫的投资信心,2002年7月25日美国众议院以423票赞成、3票反对,参议院以99票全票赞成的高效率迅速通过此议案。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预算以及职能。

  1.何谓“萨式”挑战?

  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美国发生了被称为经济界“9·11”事件的“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财务欺诈丑闻,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和外部监督缺失。不仅导致美国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多亿美元的市值,更彻底打击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为了改变这一被动的局面,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公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以美国参、众两院提交法案的两位议员的姓氏而命名),该法案的全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通过新成立的公共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加强对会计职业界、公司责任及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第8至第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处罚的刑事责任。该法案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约14000多家公司,其中包括大量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也是它约束的对象。

  《萨班斯法案》是1930年以来美国证券立法中最具影响的法案。该法案总体目标是:重建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提高投资者所依赖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该法案最令人震惊之处是,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年报和季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个人签字的书面保证,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为此,上市公司必须适时而系统地向管理当局提供业绩信息,甚至要自行检举违规违法行为,以满足企业员工、股东和政府的期望。

  因此,将《萨班斯法案》称为考验企业内在的“免疫力”的“萨式”挑战一点也不过分,其严峻性和残酷性完全可以与2003年考验人类健康免疫力的“非典”(SARS)相提并论。

  2.应对“萨式”挑战的捷径

  林郑慧丽女士介绍了如何成功通过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内部控制测评的捷径,具体来看:

  一是区分清楚新老标准。设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流程时要采用美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以下简称COSO)在2004年9月发布的8要素新框架,即《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而不要采用1994年的5要素老框架。

  二是关注“硬件”标准的同时,更要注重“软件”标准。目前,许多公司在改进内部控制流程方面花费了很多时间,这些仅是内部控制测评所要求的“硬件”内容。实际上,“硬件”内容比较容易通过。而涉及公司控制环境的“软件”实施难度要比“硬件”内容大得多,有些控制环境甚至涉及整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是借鉴美国企业的经验教训。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较大的差异,企业文化内涵也不尽相同。为了少走一些较早实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美国公司已经走过的弯路,应从一开始就注重实施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改进工作,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有效贯彻内部控制的过程。

  四是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2006年7月15日之前,为评价对外披露财务年报的可靠性签字而实施的内部控制,各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还要对此作自我评估测试,形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记录和文档证明资料,以便向外部审计师提交。林郑慧丽特别提醒到,千万不要忽视这一测试的难度和需要的时间。

  3.合规成本阻碍海外拓展进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张玉表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抢占了制定“游戏规则”先机的美国,以其企业先“得病”的经验教训,在医治自家企业毛病的同时,还不忘记给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注射预防针,避免他们再犯同样的“毛病”。2006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5个年头,中国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一方面,许多中央大型企业正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整体上市,上市的原则是先海外后境内。另一方面,由于美国《萨班斯法案》对信息披露和内控体系的严格要求,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合规成本,中国企业向海外扩张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一些企业相继放弃了准备在美国上市的计划。

  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国上市的30多家中国企业将按照美国《萨班斯法案》的要求提交2005年度财务年报。由于遵循《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内部控制测评的工作量异常繁重,每家单打独斗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为此付出的合规成本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人民币;动用的员工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耗时从几个月到近两年不等。即便如此,不少企业仍面临是否能顺利过关的考验。

  看来,对于力图进入全球投资者视野、向海外资本市场扩张的中国企业来说,要想在“萨式”挑战中成为赢家,有必要做好相应准备,充分了解其应对策略。

  (王闻)

  赴美上市企业特别留意

  萨班斯法案中有两个条款需要在美上市的公司或准备赴美上市的企业特别留意:

  302条款

  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个302条款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适用。然而,实际操作上如何把握,国有控股的在美上市的大企业老总如何面对由萨班斯法案带来的大量法律诉讼,将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404条款

  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404条款要求收购方管理层和其外部审计师对于本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估和报告,而这样的报告也包括被收购的公司和业务。404条款使收购方必须对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作出相应的尽职调查,并尽早地对于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做出评估,来评估收购对象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中足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的财务设计及管理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对于收购方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及其评估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必要的步骤都意味着收购方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更重要的是,过去可能在收购后整合过程中可以改善的收购对象内部控制的缺陷,在新的404条款环境下可能变得更加突出,对于收购方来说,可能不得不充分披露收购对象的内部控制缺陷,为此收购方在相应的收购协议中,有可能要求出售方对于被收购对象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以及财务信息管理和披露相关之控制作出多项承诺。(晓健/编制)民营经济报


2006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