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你第一次学写字用的哪支笔呢?估计在无数人的记忆了,一定缺不了中华牌铅笔,它是几代人关于书写的集体记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不论销量几何,它依然是文具店的标配。
但正因为它的出名,被抄袭假冒的情况就屡出不穷。近日,长春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中华牌铅笔被侵权的案件。
大家都清楚中华牌铅笔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那经典的华表图案:
此图案被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注册成商标,这第19710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
第一铅笔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包括南关区XX超市在内的60家超市出售的“中华”牌铅笔不是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铅笔,系假冒其商标的商品,遂逐一对60家超市销售该侵权铅笔的行为以公证取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后诉至长春知识产权法庭,请求判令各案涉超市停止销售被诉侵权铅笔并各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各超市答辩意见主要集中为:一、对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无法确定被控侵权铅笔是其销售;二、即使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其销售的铅笔也有进货的合法来源,应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多数超市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单据,少部分经营者虽能提供单据,但存在单据没有进购产品信息,没有供货单位公章等问题。如图:
(左真右假,防伪标志为商业秘密)
本案的5个争议点:
1、第一铅笔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2、六十家超市是否实际销售了被诉侵权铅笔;
3、被诉侵权铅笔是否侵犯了第19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第一铅笔公司请求判令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并各向其赔偿损失15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5、各超市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对此争议点审理后,判令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铅笔并赔偿第一铅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也有会问,这个侵犯商标专用权怎么赔偿呢?
2019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后,大家快点看看自己买到的中华牌铅笔是不是真货,我们要支持正版,打击盗版。
案件来源:长春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