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有很多红黑抽条的铅笔。我们厂的铅笔已经注明‘小竹笋 ’品牌,不会让消费者误认成‘中华’。”被告某制笔厂辩称。
“我的网店之前就从这个厂进货,这次也是顺带销售,并不是因为中华铅笔有这款很畅销的产品才特地拿类似的铅笔卖。”被告陈某辩称。
4月23日上午,在衢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中,两被告的说法听起来“各有各的理”,让人犯了糊涂。这事,还要从小学生们常用的铅笔说起。
两品牌铅笔整体视觉效果相似
2019年8月16日,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下称铅笔公司)的调查人员,从陈某的网店内,购买了由某制笔厂生产的铅笔。
该制笔厂位于开化县,铅笔公司此后将该厂与陈某诉至衢州市中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与其“中华”牌6151铅笔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和5万元。
据悉,铅笔公司前身为中国铅笔一厂,1979年取得“中华牌”注册商标。“中华”商标为“中华老字号”,“中华”铅笔也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名牌产品”等荣誉。涉案铅笔为该厂1961年生产的“中华”牌6151红黑抽条皮头铅笔(下称6151铅笔)。
而被告某制笔厂于2009年4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铅笔包装、销售。2008年10月21日,该厂注册取得“小竹笋XiaoZhuSun”商标及图形商标。
商标完全不同,侵权行为到底在哪里?法院将两个品牌的铅笔对比,发现与6151铅笔相比,“小竹笋XiaoZhuSun”铅笔除将笔杆侧面的文字“上海”替换为“浙江”,“中华”替换为“小竹笋”文字商标等外,两者在笔杆部分采用的六角形柱体形状,笔杆与橡皮的连接方式,红黑相间的颜色组合、编排、色彩分布,以及笔杆侧面文字的颜色、字体、大小、排列组合等方面,均基本一致。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制笔厂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6151铅笔的包装、装潢具的市场影响力,现故意使用高度近似的装潢,就是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被告陈某在电商平台上长期大量销售侵权商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铅笔公司认为。
衢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牌铅笔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涉案6151铅笔的包装、装潢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已被公众熟悉。被控侵权产品与6151铅笔相比,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别,易使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被告某制笔厂作为铅笔产品的生产商,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陈某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因被告某制笔厂已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给被告陈某,陈某不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主观故意,故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衢州市中院判决某制笔厂立即停止使用与6151铅笔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6151铅笔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
被告某制笔厂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浙江法制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邱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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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