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94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百乐墨水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百乐(以下简称百乐)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中国制笔协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百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24号行政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百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存在错误,请求高院撤销无效决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
高院认为,百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驳回百乐再审申请。
目前,百乐2项早期核心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最重要的专利壁垒已被消除,国内许多制笔企业都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可逆热变色笔。无效请求实施过程中得到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大学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结构、摩擦体2项专利已被宣告无效,这2项早期核心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保护对象最直观,所以对企业影响最大,这2项专利壁垒的消除使得国内制笔企业可以推出可逆热变色笔。
其次,通过先后对14件申请中的专利提交公众意见,帮助审查员提升审查质量,从而使百乐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权范围缩小,为国内制笔企业自主设计可逆热变色笔提供了广阔空间。
感谢上海专利事务所叶诚律师、吴燕敏律师对中国制笔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备注:高院驳回再审专利为结构专利
2021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