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日前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7月21日前,通过登录网站、发送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
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潼关肉夹馍”及“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广泛关注,亟须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大,规制侵权违法行为的措施不严、手段滞后。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全面修改,2019年商标法又修改了个别条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未作出适应性调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此次修改有三个重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保护和运用,便利当事人,体现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保护的全链条规范。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加强保护的重要意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名称调整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并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
根据民法典和商标法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资格要求。强调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鉴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整合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使用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地理标志以外含地名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证明商标不得侵犯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以事实描述方式在店铺招牌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和包装袋上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上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并对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补充。(记者 李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