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和中国进口文具纸反倾销税调查初步决议
200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印度及中国进口的文具纸(certain lined paper products,简称CLPP)反倾销税调查初步决议。根据此决议,来自印度和中国在美国市场以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销售,其中印度进口产品销售利润22.53到110.43%之间,中国在52.10%到258.21%之间。美国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进口货品暂停通关并征收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等于初步反倾销差额的金额。
下一步:美国商务部将考虑所有来自相关机构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以做出最后决定,目前暂定对印度最后决议时间为2006年7月,中国为2006年8月。如果到时美国商务部的最终决议认为从印度和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销售价格确实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从印度和中国进口的产品确实对本国行业造成实质伤害,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指令并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进口货品征收现金或保证金。
采用AFA(Adverse Facts Available,即“不利现有信息”,指美国商务部由于无法通过现查核查获得可靠数据,而被迫采用原告提出的数据进行裁决。):因为单一税率实体和印度制造商/出口商Aero Exports和Navneet Publications印度公司未能履行义务配合,所有由他们进口CLPP产品将分别实行258.21%和110.43%初步倾销差额。
符合单独税率要求的中国公司:根据中国制造商/出口商递交的单独税率申请,商务部初步决定21个公司显示其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有单独税率的需要。商务部将根据这些强制应诉者的产品加权平均倾销幅度(135.02%)赋予单独税率待遇。
危急情况:申请人提出从印度和中国进口CLPP产品有紧急情况申请。经商务部初步决议,认为来自印度Aero和Navneet以及除Watanabe Group、Lian Li和14家单独税率应诉者(见下表)以外的中国制造商/出口商存在明显证据证明有危急情况。
协同倾销和平衡税调查:商务部对印度尼西亚的进口CLPP反倾销税调查初步决议于3月21号公布,对印度尼西亚和印度进口CLPP产品的平衡税调查初步决议于2月7日公布。
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由美国文教用纸供应商协会提起申诉申请调查。
产品描述:所调查范围包括文具纸,比如学校设备包含十页或更多张数划线笔记本,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产品:单一或多用笔记本、作文本、无线笔记本、活页或胶粘纸、图画纸和实验室原始记录纸。受调查的商品一般为美国协调关税目录(HTSUS)4820.10.2050、4810.22.5044、4811.90.9090项下产品。关税分类为方便海关使用。
初步利润
制造商 利润
上海森田纸品公司;上海浦东文宝纸品厂;
常熟长江印刷有限公司; 52.10%
渡边(上海);渡边(临清)或渡边(深圳) 143.49%
宁波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135.02%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135.02%
亚太纸业 135.02%
华联电子文具有限公司 135.02%
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公司;嘉兴海鸥纸品公司; 135.02%
上海新浩艺手套帽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可能); 135.02%
上海新浩艺手套帽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可能);
浙江工艺品进出口(上海浦东)有限公司; 135.02%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135.02%
上海浦东文宝纸品厂; 135.02%
福建恒达集团 135.02%
常熟长江印刷公司 135.02%
嘉兴海鸥纸品有限公司;或嘉兴博士纸品有限公司 135.02%
嘉兴特高特纸制品有限公司 135.02%
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公司 135.02%
上海浦东文宝纸品厂;临清吉仕纸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长江印刷公司;或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公司 135.02%
上海浦东文宝纸品厂;临清吉仕纸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长江印刷公司;临清市银星纸品有限公司;
嘉兴高特纸制品有限公司;或安徽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135.02%
东莞意志高纸品厂 135.02%
2006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