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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中华牌铅笔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合肥6月13日电 (记者 周立民 熊润频) “沈建韬等人生产假冒中华牌铅笔案”,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公布的2005年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日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原蚌埠市铅笔厂职工沈建韬与江西省华翰文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国龙、徐清华、徐卫国合谋生产假冒“中华”牌铅笔。由沈建韬提供用来生产假冒“中华”牌铅笔的商标钢印等,并负责技术指导、销售。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沈建韬与同伙从山东一家公司购买半成品铅笔,加工成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共计900余万枝,大部分销往浙江、河北和山东等地。

  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沈建韬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同案犯、其妻王瑞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来源:新华网


200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