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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状告北京三超市侵权胜诉

  昨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法务部有关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上海派克状告北京三超市侵权一案胜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派克诉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三案,依法判决上述三超市停止销售侵犯派克公司“PARKER”文字商标和“箭头图”图形商标专用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原告上海派克诉称,原告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超市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商标的商品;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三超市认为,上海派克未获得英国派克笔公司的特别授权,对涉案商标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告未实际销售涉案商品,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派克依据涉案商标注册权人英国派克笔公司的授权,享有向侵犯派克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三案中,三超市销售的涉案派克笔经派克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派克商标的商品,但三超市均无法证明该商品来源于派克公司或有其他合法来源,也未能证明其在进货时曾审查过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200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