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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原产于我国的盒装铅笔作出反倾销裁决

    据商务部消息,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对涉及本案的国内七家企业征收从26.62%到12.37%的反倾销税率。

    这是自2003年以来美国商务部第三次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的反倾销裁决。同时,天津卡斯特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的调查问卷中表示,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向美国销售涉案产品,美国商务部通过对美国海关的进口数据进行核实,证实该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凿。因此,取消对天津卡斯特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复审。

    2005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反倾销案进行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 日。2005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步裁决。涉案产品为各种形状和尺寸的、以石墨或其他材料作笔芯的书写和绘画工具,包括在铅笔末端有修饰物或橡皮,包括削尖的铅笔,但自动笔、化妆笔、钢笔、非盒装蜡笔、碳笔、粉笔和依美国专利号为6217242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芳香纸笔不在此列。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