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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10家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专电(记者陈二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这一政策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详细阅读]

     计算方法:

    以月收入8000元算 若捐4000元 符合规定情况 则以剩下的4000元计算纳税额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可全额免税的五种捐赠情况。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

    如一个人月收入1万,扣除相关法定费用后,他每月应以收入8000元计算其所得税额度。若通过一般的社会团体捐款4000元,则应纳税额度为5600元;若通过国家准予全额扣除的社会团体捐款,这4000元就可以在8000元中全额扣除。(法制晚报)


200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