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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菱铅笔在华专利“败北”

(新闻周报2006年8月1日报道)日前,记者从全国著名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在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与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之间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中,中国3家企业反应迅速,联合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积极应对来自日方企业的各种压力。最终,法院驳回了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方公司获得了两起案件的胜诉,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是在日本注册的一家专门生产高级书写工具的文具公司,成立于1925年,两案所涉及的圆珠笔、涂改笔外观设计专利是其在中国已获专利中的两项。原告认为,由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生产、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和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销售的“真彩尖峰911A"按动中性笔、“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和“真彩绮丽圆珠笔2862"分别与涉案专利在专利的主要设计部分上有相同或相似的造型、具有相同的视觉效果和美感,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已构成专利侵权。

    对此,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积极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两家公司表示,“真彩尖峰911A"按动中性笔、“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和“真彩绮丽圆珠笔2862"都是真彩公司自行设计的,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有着本质区别,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真彩公司所生产的涉案产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设计产品不构成近似。因此,原告主张涉案产品“真彩尖峰911A"按动中性笔、“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和“真彩绮丽圆珠笔2862"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代理本案的集佳律师梁勇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中方企业的代理方,从正式接受委托到法院开庭的时间比较紧张,但我们还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准备了大量证据材料积极应诉,并最终抗辩成功。我们为帮助中国企业成功抵制外国企业知识产权大棒的侵袭感到欣慰。这也再次表明,既有专利代理背景又有法律背景的集佳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业务方面已日臻成熟。"


2006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