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会员注册

会员中心|广告服务|企业服务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披露规定出台

    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日前,商务部颁布了《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规定》分总则、信息查阅、信息披露和附则四部分,共26条,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就信息查阅部分,《规定》明示,除保密信息外,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公开信息原件带离查阅室。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商务部应在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1份供查阅。

  就信息披露部分,《规定》明示,商务部通常应在案件终裁30日之前,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国内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并告知其他未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特殊情况下,如在上述时间不适合作出部分事实披露的,调查机关应于终裁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披露。信息披露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商务部应予以考虑,合理的内容应在最终裁定中予以采纳。

  据了解,依据WTO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精神,在案件的整个调查程序中,各利害关系方应有充分的机会为其利益进行抗辩。为保证利害关系方抗辩权的实现,调查机关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充分的机会,使各利害关系方可及时查阅或获得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6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