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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进口的文具纸反倾销案作出终裁 重申中国之非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重申中国之非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进口的文具纸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为该类产品的倾销幅度为76.70%至258.21%

    美国华盛顿时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进口的文具纸(Certain Lined Paper Products) 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为中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文具纸低于公平价值,倾销幅度为76.70%至258.21%。同时美方重申维持今年5月的判断,认为中国依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应中国申诉方的要求,美国商务部从美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六个判定标准,对中国经济进行了全面分析。这六个判断标准分别为汇率、工资自由谈判、允许外国投资的程度、对于生产方式的国家控制、资源分配以及企业产品价格的政府控制以及其他因素。对于每一个因素,备忘录都给予好坏参半的意见。

  在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肯定了“中国经济在过去25年以来发生了重要的积极变化,中国政府作出重大改革引入市场力量”,包括政府对价格的放松、私营企业在许多领域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等等。

  但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又表示“中国政府依然对经济保持着强有力的控制”,包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十分强大,使得产品价值和价格成本等不完全相关;人民币汇率依然没有完全市场化;对于工资依然存在制度性和行政性控制,劳动力自由迁移依然受到局限;政府在生产和资源分配中依然起重要作用,要求在关键行业保证国有控制;私营企业的行为受到政府的巨大影响,银行业依然以国有为主;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私有财产权没有受到充分保护等等。

  总之,尽管认可中国进行了举足轻重和持续的市场化改革,但备忘录依然表示,中国的市场力量还不充分,其价格和成本的市场化不足以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2月22日,遭遇美方反倾销调查的中国文具纸企业,提出重新评估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2006年2月中国商务部表示支持企业的申请。2006年5月15日,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依然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但在其备忘录中,只是简单提出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此次备忘录则是针对六个因素的全面分析。

  这是中国企业第三次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此前中国彩电企业和家具企业曾经申请市场经济导向行业地位,但均告失败。

  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反倾销案调查中,如果涉案企业所在国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反倾销调查发起国在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企业所在国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则发起国将选择与被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以此计算产品的“正常价格”,确定倾销幅度。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反倾销案中,中国从入世后15年内维持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同时还规定,这15年内如果中国能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其他WTO成员应按照WTO正常的规则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由于中国企业遭遇了大量反倾销调查,从2003年起,中国逐步向欧盟、美国等世界许多国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至2005年底,共有5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是主要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美国和欧盟均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来源:《财经》杂志


2006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