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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

    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最近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法制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处分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暂行规定)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


200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