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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之一:冒产第一铅笔,赔偿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华”、“长城”牌商标注册人。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未经第一铅笔公司许可,擅自生产“中华”牌6151-HB型和“长城”牌3544-HB型铅笔共计10万余支,涉及金额9075元。上述铅笔尚未销售,即于2005年8月18日被蒙城县工商局查获。该工商局遂作出责令金元达公司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和生产工具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第一铅笔公司又以金元达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亳州市中级法院,要求金元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高达14万余元。

  省高院终审认为,金元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第一铅笔公司所享有的“中华”和“长城”牌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第一铅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在销售前即受到查处,且未发现其它商标侵权事实,故尚不能当然地推定第一铅笔公司的商誉受到了侵害,亦不存在精神损失问题。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金元达公司赔偿第一铅笔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2007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