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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发展与现行税制矛盾亟待解决

  日前,“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课题组正式结题,本课题由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担任组长,国资委研究室主任彭华岗、副巡视员陈国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周凯任副组长。

  从2006年5月开始,通过深入调研,课题组在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政策、使行业协会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该课题组提出“向行业协会征税不合理”。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周凯。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不是经营性收入”

  “工商类行业协会是体制改革产生的新生事物,在工作职能、内部建设、生存条件等方面都很不完善,面临着很多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当前,行业协会发展与现行税收制度的矛盾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周凯说。

  周凯介绍,当前,各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项:

  第一是会费进项。虽然民政部为支持协会发展制定了专门政策,对各协会的会费标准不再做限制性规定,但多数行业协会从协会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根本利益出发,不可能、也不应该大幅度提高会费标准。会费进项只能满足约10%~20%的工作经费需要,有些协会甚至不到10%。

  第二是展览会进项。事实上,有较好收入的往往是名牌展会和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以消费品为主的展会。展会经济收益大部分为展览公司和展览馆所得,协会只得到工作经费。此外,展会经济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行业协会的职能是为企业服务,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为了增加收入而把自身摆在参与市场竞争的位置,否则将形成职能错位。况且,能够通过办展览会补偿工作经费不足的行业协会只是极少数。

  第三是咨询进项。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方面,行业协会与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咨询公司有本质的不同。经营性咨询公司的服务是市场化的,是在经过谈判有一定经营利润的条件下才提供咨询服务。协会的咨询服务则是非营利性的,只有在专项咨询项目较复杂、工作量较大、自身经费无法满足需要时,才由服务对象(用户)提供工作经费补偿。所谓咨询收入,实际上也只是项目本身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周凯表示,正因为行业协会不从事经营性活动,所以行业协会普遍经费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对协会的发展影响很大,最直接的表现,一是束缚了协会服务领域的拓展和业务创新。有很多企业长期需要的服务平台的建设,协会往往因为经费紧缺而无法进行。二是制约了协会人才构成的优化。由于收入低,使协会对年轻人、专业人才等基本没有吸引力,现有年轻人才也极易流失。“很多原本想来协会工作的年轻人,一听到协会的待遇很多都放弃了。”周凯说。

  “行业协会不应承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赋”

  周凯认为,根据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国家应对工商类行业协会实行无税赋政策。

  “行业协会不是经营性组织,没有经营性活动,不应承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赋。国家现行规定行业协会与企业一样要交纳5%的营业税。我们认为行业协会不开展经营活动却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合理的。”周凯说。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的会费和企业为专项服务提供的工作经费,是协会开展工作必要的支出。行业协会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资金支出,既不是固定资产的投入,也不是流动资金的投入,支出后的资金更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收回。可知,这些经费支出不形成任何形式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周转。不是用于经营活动的周转金,所以不应缴纳流转税(营业税)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无利润可言,不应交纳利润税(所得税)。”周凯认为,现国家规定行业协会也要与企业一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以下缴纳18%;3万~10万元缴纳27%;10万元以上交纳33%,这也是不合理的。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注册建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即使经自身努力节约工作开支形成的很少量经费结余,也不能称其为利润。因利润是经营性活动中资金增值或价值增值的结果,而行业协会的工作一不是经营过程;二不是资金增值过程,不产生任何利润。行业协会以自身优异的服务,推动了行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其工作所产生的成效直接体现在企业效益的提高和行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对行业协会而言只表现为一种社会效益,并非自身经济效益。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服务性工作所产生的价值增值凝聚在企业的利润之中,并不是行业协会自身的资金增值。没有资金增值就没有利润可言,经费结余更不能视为利润,当然不应交纳利润税。

  “经费结余不能参与分配。国家规定对行业协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后的所得额,这也是不合理的。”周凯说。

  行业协会是在会员交纳的会费支持下开展工作的,会费以及各项专门经费不是经营性投资,其经费结余不能视为利润,也不能视为一种协会“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分配,只能继续用于协会工作。否则,这将引起行业协会本质的变化,改变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 </P>

  “协会无税赋政策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完善”

  国家对协会实行无税赋政策不能理解为是对协会的税收优惠。这不是优惠政策,而是市场体制下对非营利组织按其属性理应采取的一种管理制度。

  周凯认为,“协会工作不是经营活动,没有资金增值过程,也就不存在价值分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协会没有任何税赋,协会工作非常活跃,对维护企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该按照中央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实事求是地认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非营利的行业协会实行无税赋政策,并将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背景链接:

  1991年中组部、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编制体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明确社团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社团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实施细则来源:中华纺织网


200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