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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将向社会组织释放转移更多职能

    已确定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目标的中国政府,在加快实现其职能根本转变的同时,将向社会组织释放、转移或委托更多的资源和职能,更好地发挥后者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以配合和协助其有效地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中国政府今后致力于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在未来更好地去履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林兆木说,这里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200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公益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在职能上可视为“政府的替代物”或“政府的互补品”,即政府通过社会组织来执行自身的部分职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都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作了描述。11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也有体现。这些都是对中共十七大有关精神的落实。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政府将把自己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使一直比较薄弱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尽快得到补充和加强。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组织将得到政府的鼓励,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基金会也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引导它们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截至2007年底,中国已经有各类民间组织38万多个。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说:“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虽然政府加大投入非常重要,但社会组织的作用也必不可少,政府应向其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被视为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发展社会事业,介入收入分配和就业等领域,了解和反映社会群体、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而市场则负责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引导企业承担和履行慈善捐赠等社会责任。

    北京大学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说:“政府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不等于全部包揽所有有关事务。由政府包揽容易产生财政危机和服务的效率低下。在公共服务领域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的作用。”
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间存在着很大差距,公共服务在城乡间、区域间分配很不平衡,因此,有必要发挥社会组织的有关优势,例如,募集社会资金、动员公众参与,直接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中国的一些地区和领域正在进行有益尝试。2004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把部分公益性公共事务的管理协调职能,以授权委托的方式下放给人民团体承担,政府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并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分析人士说,发挥社会组织自治机制的作用,比仅靠政府管理效果更好。社会组织甚至还可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中央的方针政策及时下达和贯彻执行。另外,社会组织还可以帮助国内的产业和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林兆木说,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纠正“市场失灵”,在政府力不从心、市场又不愿做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一直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结构性缺陷。此外,由于政府长期在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很多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官办色彩浓厚,被人们称为“二政府”。

   丁元竹认为,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同时,要不断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例如实施分类管理、在服务中实现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素质等。

    他说,政府鼓励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但对于有一定政治企图、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组织要制定相应法律予以限制。

    由于目前中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仅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些政策未在法规中体现,增加了依法登记管理的难度。

    林兆木认为,要抓紧修订有关管理条例,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组织法”或“非营利组织法”,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来源:新华社


2008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