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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英雄”钢笔惹官司

  (新疆日报网讯)因销售假冒“英雄”牌钢笔,新疆某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没想到竟惹来官司。8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百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立即停止销售假冒“英雄”牌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上海英雄公司是“英雄”及“英雄HERO”文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自来水笔商品上的“英雄HERO”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取得百货公司销售假冒“英雄”钢笔的证据,去年9月,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英雄公司委托人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购买了5支笔帽处标注有“英雄329”字样的钢笔,并将所购钢笔及购物发票交公证员封存。同年10月,在自治区公证处,由原告授权的上海英雄金笔厂有限公司委派知识产权专员对封存钢笔进行鉴定,认定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随后,英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英雄”、“英雄HERO”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系“英雄”、“英雄HERO”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注“英雄”商标的商品,且该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来源: 新疆日报


2008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