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毕加索”,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西班牙著名画家。在文化用品市场上,也有一个“毕加索”,那是上海帕弗洛公司生产的“毕加索”钢笔,这是一个融合毕加索画作风格的品牌。然而,一段时间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毕加索”钢笔名称、包装极其相似的产品。经查,这些仿冒产品均出自上海Y公司。一时间,真假“毕加索”令人混沌难辨。帕弗洛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了严重冲击。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此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需要马上予以制止。在收集到初步证据后,我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证明原告商品为知名商品。对于商品的“知名性”而言,主要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等。为此,我们特意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与代理商之间的数十份《经销合同》、原告在全国几十个城市的商场专柜照片、在上海十几家高档商场的专柜照片等以证明商品的“知名性”。案件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未能认定原告商品为知名商品。但令人欣喜的是,法院认为:原告商品虽不是知名商品,但已经过多年经营有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规模,被告故意仿冒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恶意明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并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本案的判决可谓知识产权案中的一个典型。作者:朱妙春;王小兵 来源:新民晚报
2010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