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拆迁许可证》竟然有两个不同的版本,这背后究竟有何原因?”近期在与房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中,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海星无意间发现了这个令他颇为吃惊的问题。为了搞清楚真相所在,企业日前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新亚文具公司是当地一家专业生产笔类的中小型企业。由于所处地块被列入房产开发范围,公司面临着搬迁。然而,就拆迁补偿问题无法与开发商温州三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一致之后,双方纠纷因此而起。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2009年12月,新亚文具公司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温州市房管局,要求撤销其向开发商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核准的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因拆迁工作一直未完成,三虎房地产公司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温州市房管局也相继批准颁发了多份《拆迁许可证》。
此次行政诉讼中,新亚文具公司发现,温州市房管局举证的编号为24-6号的《拆迁许可证》却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版本。
两者区别于“发证时间”及“拆迁期限”。其中一个版本的发证时间为2007年6月18日,所核准的“拆迁期限”为“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另一个版本的发证时间为2007年12月14日,所核准的“拆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同一编号的许可证,但在期限上却正好“咬合”,似乎是许可证到期后的正常延续。莫非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编号重复?新亚文具公司胡海星综合分析之后否定了这一判断,他认为后一个版本是事后补造的,目的是为了将24-6编号的许可证与后一份24-7编号的许可证在批准期限上相连接。
“之前在其他的案件中,三虎房地产公司曾举证了所有的《拆迁许可证》,编号为24-6、24-7的许可证均只有一份,但两者的批准期限存在着空档,相隔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胡海星告诉导报记者,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而此次“意外”的多出一份重号的许可证,恰恰把断开的期限接上了,使得原本违法的程序得以合法化。
针对新亚文具公司的质疑,导报记者日前来到温州市房管局欲进行采访。在该局下属的拆迁办法制科,一位瞿姓副科长得知记者来意后向领导进行了请示。许久之后,瞿科长答复,因该案正在诉讼之中,不接受采访。
据悉,新亚文具公司日前已向鹿城区法院递交了《笔迹(印章)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书》,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同编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何以存在两个不同的版本?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认定,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导报记者陈彤 来源:浙江市场导报
2010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