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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告新华书店侵权案宣判:一支假派克判赔两万五

    怀疑对方销售假的派克笔,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笔公司”)将石市新华书店告上法庭。近日,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笔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派克笔公司2.5万。

    2005年11月22日,派克公司向石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第二天,原告的工作人员带着公证人员到位于站前街上的石市新华书店汇文图书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派克”磨砂钢笔,并取得了相关收据和发票。经上海派克笔公司鉴定,这支笔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随后,派克公司将新华书店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索赔10万余元,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收缴和销毁被告所经销的侵犯原告所属商标权的商品。但新华书店认为,该书店销售的钢笔不是假冒派克商标的商品,派克笔公司无权作鉴定,也无权代表英国派克笔公司进行维权诉讼,新华书店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国派克笔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派克”“PARKER”和图形三个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三个商标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是英国派克笔公司三个商标合法的许可使用人,原告有向涉嫌参与侵权的个人和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原告作为许可方和派克笔生产厂家,对是否是自己的产品完全有能力作出认定,也可以该公司的名义鉴定他人产品真伪。

    而被告对自己销售的钢笔,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假冒。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不能提供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受到直接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不能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从被告的侵权行为、销售范围、被告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作出判决。来源: 燕赵晚报


2006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