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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铅笔反倾销调查行业无损害抗辩总结

20171213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铅笔(Lead Pencil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9609.10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71~20176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471~2017630日。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制笔协会及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委托,代表中国行业在巴基斯坦铅笔反倾销调查中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

20181010日,巴基斯坦调查局公布最终裁决,在确认中国出口企业对巴存在倾销事实的基础上,裁定浙江贝斯特软化板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松溪万达贸易有限公司,按照C&F价格征收4.92%的倾销幅度,其它中国企业征收9.56%的倾销幅度。至此,本案历经单独抗辩、行业抗辩、初裁、听证会、政府交涉等多个法律程序最终取得终裁远低于初裁,“保住了部分市场”的结果。作为本案企业和行业的代表律师,现就有关应对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发起

20171213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官方公告,对原产于中

国的铅笔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         申请人:INDUS PENCIL INDUSTRIES (PVT)LTD

·         申请日期:2017925

·         立案日期:20171213

·         调查期间(POI):201671-20170630日,总计12个月

·         涉案产品: 本案调查产品为所有类型的铅笔Lead Pencil,包含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铅笔,不限于出口巴基斯坦市场的型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         涉案产品巴基斯坦海关税号为9609.1000。海关编号仅供参考。

在申请书中,巴基斯坦申请商指出,从卡拉奇海关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对巴进口的平均价格为6.4美元/公斤(黑铅笔6.17,彩色6.87),依据中国国内零售市场的价格(每公斤价格为11.83)确定正常价值,并根据调整后中国对巴进口的C&F价格5.4美元/公斤来计算,倾销幅度为88.44%  .   

(二)利益相关方参加

2018116日,瑞银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制笔协会及中国轻工工艺

品进出口商会完成授权书公证程序。两个中介组织正式成为本案的利益相关方。

2018131日,庆元地区共有6家企业提交了倾销问卷。

本案的进口商也聘请了律师,提交了部分无损害抗辩信息。

(三)实地核查

20184-5月,巴基斯坦调查当局对中国应诉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

查,同时,中国制笔协会和轻工商会也派员参加了实地核查。调查当局对中国企业内销、外销、生产和成本进行了检查。

(四)初裁

201865日,巴基斯坦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对华铅笔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并决定于66日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应诉6家企业税率如下:

 

本案的初裁结果除贝斯特外,其它企业结果并不理想,在巴基斯坦以往的案件中还没有如此之高的税率,本案应对前景并不乐观。

(五)听证会

2018713日,巴基斯坦调查当局在NTC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中国

驻巴基斯坦商务处和各个企业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听证会,会后又提交了书面抗辩。

(六)事实批露

2018910日,巴基斯坦调查局对外公布了终裁前基本事实批露,巴方

依然没有改变倾销和损害的事实。主要内容与初裁未有大的变化。

(七)终裁

20181010日,巴基斯坦调查当局公布终裁,主要内容包括:委员会

获取了六家中国铅笔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必要信息,并据此为六家生产商或出口商计算了单独倾销幅度,倾销幅度在4.92%66.94%之间。

委员会认定,由于中国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

(包括削价、价格压制、市场份额损失、亏损增加以及现金流、投资回报率、雇佣水平等方面的负面表现),并且,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存在因果关系。

委员会对其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也进行了审查,尽管其他因素如国内

产业的出口表现及2016-2017年原材料销售税的征收也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些因素均不是主要原因。

经过本次调查,委员会认为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以倾销价格出口至巴基斯

坦,然而,根据法案502)条之规定,委员会认为按照损害幅度进行从低征收足以消除中国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损害幅度为9.56%

以上裁定例外的是浙江贝斯特软化板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松溪万达贸易有

限公司,其按照C&F价格计算的损害幅度大于倾销幅度。因此,浙江贝斯特软化板有限公司与关联贸易商松溪万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最终反倾销税为C&F价格4.92%,其他所有中国企业的最终反倾销税等于行业损害幅度C&F价格的9.56%.

二、本案的应对情况

(一)应诉工作会议

20171218日,浙江省庆元商务部门召开了本案应诉准备会议,商务

部、浙江省商务厅、中国制笔协会及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丽水、庆元商务部门均派员参加了应诉会议。在此之前,企业也从进口商处获得本案即将立案的信息,但企业对于反倾销并没有太多概念,因此,会上对单独应诉、行业抗辩、律师选聘进行了辅导。

(二)组织无损害抗辩

在企业各自确定倾销律师的基础上,轻工商会和中国制笔协会决定开展行业

无损害抗辩工作,在委托瑞银律师事务所以后,开展了利益相关方登记的工作。此外,瑞银律师向企业发放了“无损害抗辩问题问卷”。在此基础上,2018111日,庆元县商务局及庆元铅笔协会召集涉案企业召开本案无损害应诉会议, 在庆元县商务局及庆元铅笔协会领导的主持下,主要涉案企业充分听取了王涛律师对本案的分析,多家企业确定将积极应诉并支持行业无损害抗辩,庆元商务局也提交了关于本地区产业状况的材料。瑞银律师事务所将上述材料和对当前巴基斯坦市场的形势分析汇总提交至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三)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8131日,巴基斯坦律师代表上述两个商协会和中国产业提交了第一份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巴基斯坦国内产业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并且不完整,无法证明中国进口木质铅笔(Lead Pencil)存在倾销或者损害以及因果关系。此外,申请方所主张的倾销幅度并没有按照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被正确计算。

   2,所调查的产品应该进行具体的区分。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在成本、销售以及市场份额上都存在差异,且用途存在明显差异。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应分别进行行业损害的分析。

    3  申请方Mark Industries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其主要生产塑料杆铅笔,其生产木质铅笔不具代表性。

4,大多数出口到巴基斯坦的铅笔是通过大型集装箱来运输的,入境后且有近40%的步骤要在巴基斯坦境内完成以便使进口的木质铅笔达到可销售的状态。 因此进行价格比较时应当考虑上述产品的附加值,并据此对正常价值做出相应的调整。

    5,“倾销”产品的数量没有增长

     根据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数据显示,中国木质铅笔进口量在2016-2017年度下降了7.33%。另外,木质铅笔进口量在2016-2017年度相较于国内生产量下降了12.98%。 而相较于国内消费量,木质铅笔进口量在2016-2017年度下降了2.74%。因此,无论是从绝对增长量,国内生产量还是国内消费量上来看,木质铅笔的进口量都没有增加,因此国内产业也不应遭受到任何损害。

   6,“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没有价格影响

根据委员会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国内申请者自2015年起降价到了98.29(指数化处理)。而“倾销”产品的离岸成本却上升到了103.85(指数化处理)。这一数据本身说明国内申请者并没有因为倾销进口产品而削减价格。

7,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份额没有影响。根据调查备忘录显示,

调查期间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居然有小幅度提升,而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却一直下降。这更加说明“倾销”产品对国内的市场份额没有影响。

 8,委员会没有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委员会不能够证明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实地核查期间交涉

     20185月,巴基斯坦调查机关分两组对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借调查局官员,特别是其主管技术的负责人亲自到中国进行核查的机会,轻工商会、铅笔协会主要领导均到庆元与调查局官员进行了会见,并进一步提出行业抗辩主张。

     (五)初裁抗辩

  初裁公布以后,律师向商协会进行了汇报并认真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案的结果对中国应诉企业和整体行业非常不利,其次,这将裁决幅度之高也前所未有,体现了巴方意图限制中国产品进口的主张。

从初裁结果看,除浙江贝斯特之外,其它公司倾销幅度明显太高,从22.55%51.39%,甚至高过了采取替代价格的印度、欧盟等国家的裁决。

本案决定从66日即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这与前几个巴基斯坦案件公布初裁但暂不征税的案例对企业的影响完全不一样。

本次初裁是在实地核查之后进行裁决的,来实地核查的是技术部门最大的官员(GD),理论上,整体案件再翻转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既然调查局已经实地核查过了,就不存在没有看过证据而随意裁决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确切了解上述5家企业被裁决如此之高税率的原因。 上述企业的代理律师已经得到了《实地核查报告》,关于外销出厂价、正常价值确定、成本测算都有了调查当局的数据,对于调查当局不公正裁决的原因,如果企业愿意,可以通过行业反映给中国政府和商协会进行进一步交涉。

2,继续与进口商联合推动无损害抗辩,行业律师将会对巴基斯坦关于产业损害部分的判定进行认真分析,并进一步提交抗辩意见。

3,争取做到产品排除,对于巴基斯坦不能生产的产品看看是否有机会排除。 

4,在现阶段,只有通过更高层面的交涉才能将案件彻底打掉,可以征求省商务厅和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意见,是否在政府层面或外交层面进行交涉      

5,协调企业是否以行业名义提交价格承诺申请,中巴双方确定一个出口价格,争取较为有利的出口环境。

(六)价格承诺的提出

在积极抗辩的同时,瑞银律师征求了企业的意见,组织了部分企业提出了价格承诺自限的申请,并于7月初提交给了调查当局,后调查当局考虑到执行的可行性和价格的影响,未接受价格承诺。

(七)听证会抗辩

2018713日,巴基斯坦调查当局召开了听证会,巴基斯坦律师代表中方商协会参加了听证会并作了发言,除要求对损害重新确认之外,更强调巴方市场需要中国产品和普通消费者对中国铅笔的喜爱和关注。

    (八)基本事实批露的抗辩

     在巴方公布终裁前基本事实批露以后,商协会第四次提交了行业抗辩意见,希望巴方能够撤销案件或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公正的对待。

(九)各级政府的全程指导与密切关注

在整个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商务部贸易救济局领导和浙江省厅贸易救济局领导、丽水、庆元政府始终对本案予以密切关注和指导。上述所有应诉、分析、总结等会议和整体应对过程,浙江省贸易救济调查局领导和地方商务局负责同志均全程参加。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还派员到庆元作了指导和调研。此外,商务部救济局还提请中国驻巴使馆商务处予以大力协助,要求前方关注中国行业在本案中的诉求。

(十)前方商务处的工作

鉴于中巴具有传统友谊,但在贸易摩擦方面又各有各的利益。因此,在本

次抗辩过程中,特别是初裁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希望中国驻巴基斯坦商务处能够帮助中国行业进行应对,在这方面,不仅驻巴商务参赞主动出席了听证会,还和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的主席亲自进行了交涉。此外,在案件后期还收集了行业和各个企业的意见,向巴商务部、外交部、调查当局发了外交照会。前方商务处的努力最终取得了成效。本案最终得以大幅降低行业损害税率,是和前方努力密不可分的。 

三、经验、教训与建议

(一)“四体联动”,多方配合形成应对保障体制

本案应对深入贯彻了“四体联动”的应对方针,多方协作,共同应对。在本案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驻外机构、商协会组织和企业均参与了案件的应对,充分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本案在大部分企业应对失利的情况下,正是充分发挥了政府和商协会在行业抗辩上的作用,才得以使初裁极高的税率,回到终裁比较正常的税率,最终使中国铅笔企业得以保住了部分市场。     

(二)充分发挥行业抗辩的作用

企业对行业抗辩一开始是有抵触情绪的,认为自己可以获得一个单独较好的结果,但初裁公布后,除一家企业外,其它企业均无法出口。在案件后期,行业抗辩作为主要的应对平台,开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包括充分收集信息,联系沟通政府,提交抗辩意见,从而为税率的大幅降低提供支持。如果没有行业抗辩,后期的工作将无法开展,巴方调查机关也无法得知中国政府和行业强烈抗辩的声音。

(三)企业要建立现代化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大部分企业获得了22%以上的倾销幅度,即使调查当局考虑市场需求和中国政府的交涉将最终税率调了下来,但依据的是中国行业整体的损害幅度,而非修改了单个企业的倾销幅度。一方面调查当局人为的构造价格、刻意调整成本造成了中国应诉企业倾销幅度较高,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自身财务和管理也有很大问题,导致调查当局不认可企业数据或有空间可调。因此,希望企业随着生产和出口的扩大,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不给它国也可乘之机。

(四)市场需求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的应对过程和结果为今后亚非案件的应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虽然程序上讲法制,但实质上还是更追求利益平衡,优先的是各方的态势对比和利益关系。在本案中,调查当局在倾销计算时刻意调整企业提供的一些数据,在终裁时也没有按照实际的倾销幅度去征收反倾销税。确切地讲,是在考虑中国政府和行业、巴基斯坦进口商、巴基斯坦国内产业、消费者各方诉求的情况下,设定现有的损害幅度作为未来5年的关税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除最好的企业没有执行统一税率外,其它企业均采用了统一税率。换言之,本案的结果体现了:一方面,巴方政府考虑了国内市场对于进口涉案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国内生产商发展铅笔产业的需要,实现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利益的平衡。因此,在今后的交涉、特别是在行业抗辩中,要充分挖掘市场需求,在利益平衡中寻求突破。

总之,本案在商务部、浙江省厅的指导下,在制笔协会和轻工商会的全力组织下,在丽水、庆元商务部门的支持下,本案的应对取得了行业税率大幅下降的结果,主要企业,特别是出口产品质量好、档次高的企业还能继续出口,保住了50%以上的出口市场,相对妥善地解决了各方关注的问题,为今后的抗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以上情况特此总结。

                            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

                               20181021


2018年12月04日